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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调离后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4-09-17    阅读数:174

                                                校学位201427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后,在未毕业研究生的后续指导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调离导师所带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工作,保证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培养质量,对我校研究生导师调离后其所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1、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研究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校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导师,若希望在我校继续招收博士生,可申请担任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相关聘任手续和招生方式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聘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规定》。聘任为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后,其指导的研究生可不更换导师,由其继续指导至毕业。

2、其他导师调离后将不能再在我校招收研究生,对于其指导的研究生应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后续培养方式。

1)对于入学1年内的全日制硕士生、入学2年内的博士生或非全日制硕士生和入学超过2年但没有开题的博士生,应转给其他校内研究生导师指导。

2)对于入学时间较长(全日制硕士生超过1年、博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超过2年),并已完成论文开题和大部分论文研究工作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转给其他校内研究生导师指导,在研究生和导师双方自愿条件下,经院(系)审核批准,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毕业。如果由原导师继续指导,则必须为每位研究生明确指定一位校内协助指导教师,同时院(系)相关负责人应与研究生及导师面谈落实后续培养的相关事项。

3)特殊情况下,如果导师和研究生都希望将学生转到导师调入学校,且导师和研究生没有承担我校重要科研课题,我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4)如导师调离后对其所带研究生不再进行实质性指导,或缺乏继续指导我校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对其指导的我校研究生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过分要求,则有关院(系)可以在报请研究生院同意后,将其所带研究生转给其他导师指导。

5)对于虽然没有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它单位全职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其所带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同样按照本规定(1)、(2)、(3)、(4)执行。

研究生导师调离后或已经开始在其它单位全职工作,相关院(系)和学科应当对其原有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资源进行重新调整。

本规定的各项协调工作由调离导师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在导师办理调出手续前(或导师虽未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已在其它单位全职工作后)明确其所指导的每位研究生的后续培养方式。导师本人将院(系)签署意见的《研究生导师调离后研究生后续培养情况》(详见附件)提交到研究生院并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对于未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它单位全职工作的研究生导师,院(系)将签署意见的《研究生导师调离后研究生后续培养情况》提交到研究生院进行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发布的《博士生导师调离博士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文件同时废止。对于本规定公布前调离的导师,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有关具体情况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