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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威海)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研究生处[2016]4号)

时间:2016-05-10    阅读数:363

研究生处[2016]4

各学院(系)、部: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盲审论文提交要求

1.学位论文盲审是指送审论文中不含有导师姓名、作者姓名以及其它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由研究生处统一送校内外专家评阅,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

2. 盲审论文不要有致谢、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部分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任何地方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盲审文本中不得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信息。

第二条 盲审范围

盲审论文抽审比例为30%,由研究生处和院(系)系按下列规则确定:

1.新增学科的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2.导师指导的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3.未能一次性通过中期检查的研究生论文。

4.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研究生的论文。

5.第三学期请假到校外找工作没有按期返校的研究生的论文。

6.导师或学生要求盲审的论文。

7.研究生督导组认为需要盲审的论文。

8.研究生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盲审时间和办法

1.学位论文盲审一般安排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

2.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必须是同学科授权点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且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3.为保证全部论文(无论是否抽取盲审)的质量,所有统招研究生都必须按盲审格式准备好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论文,参加盲审随机抽取。抽取的论文将直接送审不再给时间进行修改。

4.送审的论文由研究生处递交哈工大研究生院教育研究与质量管理处统一送审。从寄送之日算起,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二十天,评审结果由研究生处安排公布。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者及其导师姓名,以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者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家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处进行统计处理,并将评审的总体结果反馈给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对不同意公开评阅人信息的应隐去相关内容,以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 盲审结果

1.两位评阅人均同意论文答辩的,该论文即通过盲审;如果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的,可再请一名盲审专家评审,如仍不通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方能提出第二次答辩申请,并重新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盲审。

2.评审后的论文须根据评审专家所指出的存在问题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和处理按评审专家中规定时间长者和要求高者为准。论文修改时间从收到评审结果后起算。论文评审后再次送审时必须填写“论文修改情况表”,由研究生和导师签字后随论文一起送研究生处。

3.无论修改前的论文采用何种评审方式,重新送审的论文必须盲审。送审份数由研究生处通知。修改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论文,重审时必须送审两份论文。

4.评审结论为“修改后由导师审核”的论文由导师对修改过程进行把关。导师审阅合格后进行答辩,并由答辩委员会参照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5.凡盲审中发现有抄袭行为的研究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责成该论文作者重新撰写论文,经导师重新审定、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后再参加答辩。抄袭行为严重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按照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

                                                             

201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