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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申请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9-06-12    阅读数:10

研院发201930

一、申请条件

我校在岗博士生导师,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目前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且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身体健康。同时满足以下五条中至少一条:

1、近五年曾被列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2、全国百篇优博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3、目前为国家“973”或国防“973”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并在ScienceNature类顶级刊物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

4、近五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5、一级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在博士生培养方面责任心强且培养质量高,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

二、申请时间及程序

拟申请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的博士生导师,需在停止招生前1年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份。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博士生导师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申请表》;

2、所在院(系)审核;

3、校学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

三、其他

博士生导师延长招生期间每年只可招收1名博士生。博士生导师延长停止招生年龄不与人事退休事宜直接挂钩。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9529

博士生导师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申请表.doc